廊坊提取公积金需提交的材料

导语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夫妻代领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授权委托书、代领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返还住房、公有住房或私产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及其复印件或合法收据,也可以提供契税完税证明、产权证及其复印件。

  (2)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的,提供集资建房审批文件、分房花名册或房改协议及其复印件、合法交款收据及其复印件。

  (3)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付费发票及其复印件。

  (4)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复印件、付费发票及其复印件。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凭证以及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及其复印件、公安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及其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其复印件。

  4、职工离退休的,可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一种:

  (1)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及其复印件;

  (2)经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职工离退休审批表及其复印件。

  5、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其复印件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其复印件。

  6、职工调离本市并迁出户口的,提供调令及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及其复印件。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8、农业户口进城务工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9、职工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户籍注销证明及其复印件。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其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11、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管理账户两年后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12、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其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

  13、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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