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开发区申请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材料

导语 廊坊开发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材料包括申报表两份,本人照片两张 (贴表上);夫妻双方及子女身份证(正、反面) 原件、复印件等,详见正文。

  廊坊开发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材料:

  1、申报表两份,本人照片两张 (贴表上);

  2、夫妻双方及子女身份证(正、反面) 原件、复印件;

  3、户口本首页、夫妻双方页、子女页,原件、复件件;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名字和出生日期与其他证件一致 );

  5、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 (名字与其他证件一致);

  6、农业户口证明、子女状况证明,需村委会书记、计生专干签字、盖章。

  7、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 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有十人以上群众证明。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

  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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