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文安县2021年公租房申请公告

导语 20201年5月6日,文安县住建局发布《文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文安县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审批的公告》,公告开展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审批工作。

  文安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文安县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审批的公告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管理,保障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5]第7号)、《廊坊市公共住房管理办法》(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2〕第3号)等文件精神,经文安县人民政府批准,现面向全县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开展2021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审批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两种方式。

  二、保障范围

  本县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三、时间安排

  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31日受理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保障的申请及审核工作。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本县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提出书面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统一申请)。具有文安县户籍、达到法定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30周岁以上)按家庭对待。

  本县城镇低收入(含最低收入、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文安县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的家庭(含单亲和30周岁以上单身家庭),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在本县实际居住,结婚证、离婚证登记时间满一年。

  (二)申请家庭20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0.8倍(即34684元)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25万元以下。

  (三)申请家庭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没有转让过自有住房,无商业门店、宅基地、仓储、自建房,有住房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不属无房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申请人因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而转让房屋的,视为无自有住房;

  (五)申请家庭购置的机动车辆(含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不含农用车)价值在8万元以内(不含8万元)。

  (六)申请家庭的企业注册(含农村合作组织)资金在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

  本县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文安县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的家庭(含单亲和30周岁以上单身家庭),家庭是指夫妇双方及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在本县实际居住,结婚证、离婚证登记时间满一年。

  (二)申请家庭20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1.0倍(即43355元)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30万元以下。

  (三)申请家庭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没有转让过自有住房,无商业门店、宅基地、仓储、自建房,有住房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不属无房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申请人因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而转让房屋的,视为无自有住房;

  (五)申请家庭购置的机动车辆(含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不含农用车)价值在8万元以内(不含8万元)。

  (六)申请家庭的企业注册(含农村合作组织)资金在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文凭及以上学历未满6年的新就业职工。

  (二)劳动关系稳定,有本县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三)2020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县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0.8倍(即34684元)以下,且家庭总资产在15万元以下。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没有转让过自有住房,无商业门店、宅基地、仓储、自建房,有住房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不属无房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申请人因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而转让房屋的,视为无自有住房。

  (五)购置的机动车辆(含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不含农用车)价值在8万元以内(不含8万元)。

  (六)企业注册(含农村合作组织)资金在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

  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工作地点在县城区(含河北文安经济开发区)的外来务工人员。

  (一)年满18周岁,如已组建家庭,结婚证、离婚证登记时间要满一年。

  (二)有文安县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三)持本县居住证,在本县实际居住。

  (四)在文安县无房,未承租本单位公有住房,且其所在家庭未在我县享受任何形式住房保障。

  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供的材料

  (一)填写《文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审批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申请家庭成员成年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结婚证、单身(丧偶)证明、离婚证明(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如申请人为单身家庭需填写单身承诺书。

  (五)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原件(在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并法人签字;在私企就业的由就业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及资产证明,同时还需提供社保所出具未缴纳养老保险证明)。

  (六)申请家庭租房协议(需提供出租方的房产证明及身份证)。

  (七)申请家庭机动车辆购置发票原件(含电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不含农用车)。

  (八)最低收入及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证明:

  (一)提交劳动(聘用)合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据、最高学历毕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租赁他人住房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及租住住房的产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核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领表。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申领《文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审批表》。

  (二)承诺。申请人填表时,应当一并填写承诺书,具体包括:如实填报家庭收入、住房、车辆、资产等情况,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自愿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家庭总收入、住房、车辆和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部门在审核公示程序中,对填写资料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家庭,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本次住房保障资格,计入住房保障诚信黑名单,5年内不准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三)准备材料及申请。申请人应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请条件。

  申请人申领《文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审批表》后,填写表格并准备材料,到相关部门开具证明材料。申请人持填写完整清晰的《文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申报,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时限履行各项手续。

  (四)初审。居(村)委会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审查申请表格是否填写完整,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表格填写与原件是否一致,申请人的户籍、婚姻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家庭,通过入户走访、询问等方式组织入户抽查,填写《文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入户调查表》,重点核查申请家庭填报信息与初审情况差异较大的家庭。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居(村)委会在《文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公租房申报区域分类汇总后报辖区镇政府(街道办)、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

  (五)复审及公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收到居(村)委会上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复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公告栏或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人口、监督举报电话等。对经复审公示无异议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在《文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统一汇总后报县安居办。

  各乡镇、农场、经济开发区受理审核工作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及所辖民政部门需在《文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六)终审及公示。县安居办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家庭的家庭人口、住房情况、车辆、企业设立、家庭收入、低保及分散供养等情况进行联审联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在《文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组织在文安县电视台或政府网站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建档,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审核过程中不合格的申请资料逐级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退回理由。

  特此公告

  受理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城区各居委会。

  咨询电话:0316—5227031

  近期热门:

  2024廊坊国庆活动汇总(持续更新)

  廊坊各区县市供暖缴费信息汇总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廊坊本地宝,关注后并在后台回复【公租房】,获取廊坊公租房最新消息、公租房具体保障、申请流程、轮候制度等信息。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