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安局8月9日发布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导语 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无牌、不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工作。一起来看看具体处罚。

  为规范我市电动车通行秩序,有效遏制电动车事故发展态势,巩固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成果,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市公安局按照廊坊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无牌、不佩戴安全头盔”专项整治工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必须先上牌再上路行驶。未办理号牌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违规上路的,交警将从严依法处罚。

  二、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购买头盔要买正规厂家生产具有很好的防撞性能的头盔,行车中一定要扣紧。

  三、要遵守通行规定。不得违规载物载人。一定要走非机动车道。不得闯红灯,不得逆行,不得强行猛拐,不得突然横穿。人行横道要礼让行人。成年人骑行只能搭载一人, 16至18岁未成年人骑行不得载人。

  四、非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悬挂临时号牌(白色号牌),参照非机动车管理,赋予非机动车的通行路权,也不需要考取驾驶证、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至2025年4月30日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上路行驶的,由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廊坊市公安局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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