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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产假规定 [查看全文]
更新时间:2024-03-13 14:38:20
产假规定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标准为2天;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标准为3天;输卵管结扎术的标准为21天;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标准为15天;满4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的标准为42天;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节育器的增加2天;女职工正常分娩享受津贴天数的标准为15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产假天数

女方:

正常产假:158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男方:

15天护理假

产假办理

直接咨询公司的人事部门并办理

发放办法:生育津贴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拨付到本人。

发放标准:生育津贴是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换算为平均缴费基数)。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享受条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注: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由单位按原渠道发放,不享受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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