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申请流程
1.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机构接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结论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的十五日内签署初审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4.审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时,应当将家庭成员的现有收入与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相结合进行评定。
5.对批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名单和补贴数额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6.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可以货币形式发给保障金;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7.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每月将保障金或实物足额下拨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必须按月发给保障对象。
农村居民申请流程
1.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示7日以上,无异议的报乡(镇)政府审核;
2.乡(镇)政府应在10日内完成审核,将审核结果公示7日以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在10日内完成审批,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廊坊低保申请和领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