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
二、声明
三、(自然人申办)赠与
四、(自然人申办)受赠
五、遗嘱
六、公司章程
七、认领亲子
八、出生(婚生子女)
九、生存
十、死亡
十一、身份
十二、曾用名
十三、住所地(居住地)
十四、学历
十五、学位
十六、经历
十七、职务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的证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1、申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2、受理 。符合公证申请条件的,公证处进行受理。
3、审查。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
4、出证。经审查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申请事项,公证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5、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公证费用:
(一)房产类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
公证办理可以按照房产面积计价或者按照房产标的金额分段计价并按照较低的标准收费,单套居民房产的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单套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考虑公证赔付风险,在收取1万元公证服务收费基础上,按照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部分加收1‰公证服务费。
按照房产面积计价的收费标准为:
房产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
房产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
按照房产标的金额分段累计计价的收费标准为:
50万元(含)及以下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部分,按不超过0.4%收取;
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部分,按不超过0.3%收取;
200万元以上部分,按不超过0.2%收取。
(二)证明财产合同(协议)公证
国家《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各地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由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最高上限价格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应当合理设立阶梯递减费率,并同时限定最高费用总额。
2019年,我省下调了证明财产合同(协议)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本次不再进行调整,只是限定了收费上限。
按财产合同(协议)标的额分段累计收费标准为:
500万元(含)及以下部分,按0.21%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不超过0.14%收取;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部分,按不超过0.04%收取;
1亿元以上的部分协商收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公证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