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廊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一览

导语 2020廊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大病保险待遇,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15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40万元。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15万元,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待遇规定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生育)、门诊特殊疾病费用(不超过门诊特殊疾病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一)门诊统筹

  门诊统筹账户资金,每人每年40元,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定点乡镇卫生院、纳入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户内可共用,年终不清零,可结转使用。

  (二)门诊特殊病

  (三)住院医疗待遇

  1.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甲类费用(即甲类药品、甲类诊疗项目、标准内的床位费。乙类药品及乙类诊疗项目费用先行自付10%,再纳入甲类费用报销)报销比例如下:

  注:

  1.目录内中医药技术和中药饮片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起付标准下浮一级。

  2.对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单胎顺产600元,多胎顺产800元,单胎剖腹产2000元,多胎剖腹产2500元。合并产后并发症的,按普通住院支付。

  3.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之日起所属年度的医疗保险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参保居民需在门诊进行肿瘤伽玛刀、肿瘤射频消融手术等特定门诊治疗项目及肾结石、老年性白内障等日间手术,政策规定的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参保居民应提前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开通手续,报销办法与住院相同。

  5.参保居民治疗过程中需要转院的,向上一级医院转院时应补齐转入医院起付标准的差额,向下一级医院转院的,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不予退还。日期不连续的,按两次入院扣除起付标准。急诊与入院日期连续的,急救车上或急诊留观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费用,可纳入住院费用报销范围。

  二、大病保险待遇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居民因住院(含生育)、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40万元。

起付线标准

费用分段(合规部分)

补偿比

1.5万元

1.5万元—5万元(不含)

55%

5万元—10万元(不含)

60%

10万元—15万元(不含)

65%

15万元—20万元(不含)

70%

20万元以上

75%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廊坊本地宝】并关注,对话框输入【居民医保】查看2025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时间、缴费标准及入口,参保|缴费|待遇|停保等指南。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