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廊坊异地就医有哪些规定
导语 2020廊坊异地就医相关规定对住院转诊、住院期间外检外购、异地急诊及特殊疾病外检外购等内容作出相关说明,详见正文。
2020廊坊异地就医相关规定如下:
(一)住院转诊相关规定:参保人需转往到统筹区外住院就医的,其就医医疗机构,应为当地非营利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且为三级综合医院或二级及以上专科医院。未办理转诊备案手续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①定点医疗机构转诊: 参保居民经具有转外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同意转往统筹区外医疗机构治疗,并按规定办理了转院手续,并在经办机构备案的,其统筹区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 10%后,起付标准为2500元(从第二次起,每次降低500元,最低降到1000元),支付比例按我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
②经办机构转诊:未经具有转外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但按规定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了域外转院手续的,其统筹区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20%后,起付标准为2500元(从第二次起,每次降低500元,最低降到1000元),支付比例按我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
(二)住院期间外检外购规定:按照规定办理了住院外检外购手续的,在统筹区外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统筹区内下降10个百分点。
(三)异地急诊相关规定 :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外突发急病必须就地住院救治的,属于异地急诊。异地急诊住院原则上应就近选择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提供相关证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符合规定的,其统筹区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后,起付标准为每人每次2500元,支付比例按我市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
(四)门诊特殊疾病外检外购相关规定 :按照规定办理外检外购手续的,在统筹区内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外检外购手续的,其统筹区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再按该病种报销比例报销;未经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同意,但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外检外购手续的,其统筹区外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先行自付20%,再按该病种报销比例报销;未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外检外购手续的,其统筹区外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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