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方式

导语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应当以等额本息或者等额本金偿还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次性还本付息。详见正文。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方式

  1、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次性还本付息。

  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应当以等额本息或者等额本金偿还方式,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3、借款人应当在受委托银行开立还款账户,采用受委托银行从该账户中扣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中心”根据约定按月划转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冲还其贷款本息。

  4、借款人因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未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其共同债务人、财产共有人、财产合法继承人或担保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关联合同。上述人员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示放弃继承、不履行借款合同及关联合同的,"中心”应当提前收回贷款,依法行使债权及其他权利,并同时行使抵押权、质押权。

  5、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按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6、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由“中心”、受委托银行会同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质押权注销手续,返还质物或用于质押权利的权利凭证,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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