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廊坊市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导语 为着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持续优化房地产政策,切实做好购房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廊坊市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为着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持续优化房地产政策,切实做好购房补贴发放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标准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分段定额补贴标准: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住房的补贴5000元/套;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住房的补贴10000元/套;购买144平方米以上住房的补贴15000元/套。

  二、适用对象及范围

  (一)自2024年9月22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廊坊市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商品住房网签,完成合同备案,于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足额缴纳购房契税并取得完税证明的个人,可享受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分段定额补贴(以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二)不能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情形:

  1.在2024年9月22日前已经网签,在购房补贴期间办理网签备案变更手续的;

  2.在2024年9月22日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或备案手续,在购房补贴期间申请撤销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或备案手续的;

  3.购买回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车库、停车位、储藏室等非商品住房的。

  三、购房补贴办理程序

  (一)购房人申请

  购房人在完成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全额缴纳契税后,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开发企业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廊坊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由开发企业在廊坊市住建局官网下载申请表并填写,经购房人签字、摁留指纹确认);

  2.购房人身份证明、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银联卡及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

  3.每套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共同购房的,由共同购房人共同申请,并指定其中1人名下账户作为购房补贴收款账户。

  (二)开发企业汇总报送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填写《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汇总表》,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每月15日前将购房人提供的资料和《汇总表》一并报送至辖区住建部门进行审核。

  (三)办理

  1.辖区住建部门初审。辖区住建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购房补贴政策的要及时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告知购房人。重点审核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初审完毕后,每月20日前向市住建部门报送审核结果。

  2.市住建部门复审。市住建部门对各区上报的资料进行复审,审核完成后,及时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

  3.市财政部门、住建部门联合发文,将资金下达有关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拨付至区住建部门。

  4.各区住建部门按照市住建部门审核批准的发放清单,在财政支付平台将购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购房人银行账户。

  四、其他事项

  (一)市住建部门应在购房人领取补贴时锁定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在购房补贴发放后,对符合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规定需撤销备案的,应先退回购房补贴,凭支付平台退款凭证再申请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二)市住建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购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开发企业应当协助、指导购房人填写购房补贴申请表和准备相应申请资料。不符合购房补贴政策的房源,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前明确告知购房人。

  (四)因购房人不及时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全导致无法领取购房补贴的,由购房人承担责任。对购房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行为的,辖区政府要依法追回购房补贴。对涉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网签,由市住建部门公开通报,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计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五)受理购房补贴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六)购房补贴资金按照市与区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七)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适用于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其他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购房补贴政策及实施细则并执行。

  (八)补贴政策与现行相关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购房人不得重复享受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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