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大厂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

导语 2020年12月31日廊坊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2021年全年禁止燃放、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是规定详情。

  廊坊大厂县公布禁止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21年1月10日起全县域内禁止燃放销售。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防治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要求,县政府决定从2021年1月10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

  一、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时间及区域:从2021年1月10日起,全县域(所有地域)全时段禁售、禁放。

  二、禁止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三、各镇、北辰街道、园区及公安、应急、市场、交通、执法、融媒体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售禁放规定;各镇、北辰街道、园区要深入村街(小区)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工作,倡导人民群众文明过节、绿色生活。

  四、对违规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由属地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应急、公安等部门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依据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六、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依据相关条款给予处罚,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七、广大群众要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举报电话:110,0316-885891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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