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清明祭扫严禁露天焚烧

导语 2022清明假期祭扫期间,廊坊市香河县严禁一切露天焚烧行为。具体规定及举报电话详见正文。

  香河县清明祭扫严禁露天焚烧的通告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违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河北省大气污热防治条例》第八十十条、八十九条规定,对单位外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露天焚烧或使用明火、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露天焚烧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等杂物,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外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十十日以下拘留,并外罚款。

  六、请广大城乡居民充分认识露天焚烧的危害性,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互相监督,切实有效杜绝露天焚烧行为,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群众身体健康。

  监督举报电话:

  大气办:8316856 生态环境局:8581137 公安局:110

  农业农村局:8311337 交通局:8311399 执法局:8312658

  淑阳镇:8321216 安平镇:8217360 五百户镇:8591220

  刘宋镇:8693234 安头屯镇:8698036 渠口镇:8611255

  蒋辛屯镇:8711237 钱旺镇:8391302 钳屯镇:8411442

  新华社区办:8312976 新开社区办:8323596 经开:8217469

  社会事务管理一局:8716992 社会事务管理二局:8268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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