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违规办理使用居住证处罚规定
导语 在廊坊居住证有非常多的用处,可是如果违规违法使用和办理居住证也有非常严重的处罚。
居住证违规违法处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663号)第十八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663号)第十九条规定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663号)第二十条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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