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养狗规定

导语 廊坊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廊坊市公安局对廊坊市区养犬制定了相关规定,包括养犬手续、证件办理、禁养犬种、违规处罚等相关内容。

  廊坊养犬规定

  一、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凡在本市建成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下列手续携犬到养犬人居住地所属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年检手续,领取养犬登记证、犬牌或年检证。

  二、犬只初审登记费和年度检验费全部实行免费注册登记。

  三、廊坊市区建成区内不得豢养犬种(点击查看)

  四、对逾期未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手续的,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根据《廊坊市区养犬管理规定》对犬只予以暂扣,交送廊坊市公安局犬类留检所,期间饲养人自行支付留养费用,补办登记手续并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7日内饲养人未补办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犬只进行处理。

  五、在市区建成区内违规饲养禁养犬,公安机关将对犬只进行收容。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成区内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时应当携犬及相关证明办理。

  七、养犬人居住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八、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持养犬登记的缴费发票,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犬死亡或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养犬登记证和犬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九、犬只由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农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以下职责进行管理:

  (一)公安部门负责对饲养人饲养的犬只妨害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饲养人的犬只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农牧部门负责宣传引导犬只饲养人做好狂犬病计划免疫。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从事犬只经营、服务活动的行为实施处罚。

  十、饲养人或者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在犬的颈部挂犬牌,为犬束犬链并带嘴套,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带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不得在住宅小区的共有部分养犬;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五)按时携犬到兽医主管部门设立的免疫点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

  (六)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七)犬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饲养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饲养人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尸体。

  十一、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区域:

  (一)国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等办公场所;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聚集、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及社区公共健身场所;

  (四)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网吧等公共营业场所;

  (五)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售票厅、候车室;

  (六)公园,包括综合性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儿童乐园、文物古迹园及街道游园等专题类城市公园。

  (七)盲人、肢体重残者携带的导盲犬、辅助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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