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县域实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
导语 自2023年9月18日起,大厂回族自治县县域将实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货车限制通行,限行具体措施详见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等三部门《关于实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政策的通知》和廊坊市生态环境局等三部门《关于廊坊市区实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政策的通告》要求,自2023年9月18日起,大厂回族自治县县域将实施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货车限制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措施
(一)自2023年9月18日起,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进入全县行政区域以内(除高速公路)道路行驶。
(二)自2023年9月18日起,全天禁止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进入县主城区通行。县主城区域为:东至康安路、南至大安街、西至华安路、北至北宁街组成的边界及以内区域。
(三)违反规定进入禁行区域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在禁行区域周边道路设置限行提示标志。
(五)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道路通行车辆排放阶段信息审核。
(六)军队、武警车辆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二、本通告自2023年9月18日起实行,本通告施行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回族自治县分局
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
大厂回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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