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导语 根据我市户籍管理工作实际,依据《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8月1日,《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出台。针对市区新户籍政策中对市民容易遇到的问题,市公安局户籍民警作出了详细解读。

  《廊坊市区户口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房屋或设有单位集体户的员工宿

  舍。

  第三条 合法稳定职业是指有传统固定工作,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取得营业执照、具

  有稳定收入并依法纳税。

  第四条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收养证、户口簿以及原籍派出所出

  具的亲属关系认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户口迁入市区城镇的,准予迁入。

  (一)市区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常住户口人员申请配偶、子女、父母、(外)孙子女户口迁入,需提交申请

  人书面申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免于提供居民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

  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房屋非权属本人的,需提供权属人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在我市区就业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户口迁入的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准予迁入:

  1、在本市区就业的应届以及毕业未满两年的往届毕业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金

  的,需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到证(加盖县级以上人社局调配专用章)、户口迁移证、养老保险金缴纳

  证明、劳动合同、房屋权属证明或单位集体户管理单位相关证明等证明材料。

  (四)市辖区以外常住户口人员经商满五年或市辖区内的常住户口人员经商满一年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

  依法纳税的个体经商户,需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页、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房屋权属证明等证明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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