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导语 为推进霸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特制定《霸州市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引进对象条件、引进方式、申 报、优惠政策等详见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委和我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部署,切实践行市委“经济强市、生态新城、美丽霸州”总目标,加快建设人才强市,为推进霸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特制定《霸州市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办法》所指的全职引进是指:

  1、人事关系转入或新建在我市用人单位;

  2、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

  3、来我市创办经济实体总部并担任法人代表;4、其他能够全面充分体现“全职工作”内涵要求的人才引进情形。

  第三条 《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市直相关部门。

  第二章 引进对象条件

  第四条 全职引才对象。在国际、国内有一定影响力,能够为霸州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生改善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主要包括以下八类人才:第一类: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第二类: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发达国家院士;第三类: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第四类:长江学者;第五类: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第六类: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第七类:具有世界眼光和战略开拓能力的企业家;第八类:经认定的其他高层次领军人才。

  第三章 引进方式

  第五条 完善引才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我市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提供引才服务。鼓励企业和各类研发机构自主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组织用人单位开展精准招才。主动对接并参与高层次人才专场招聘会;组织用人单位赴高校或人才相对密集地区举办高层次人才专场招聘会;与市外专业引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探索开展按需点单、精准招才。

  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内,按照程序优先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采用直接考核等方式调入或聘用;满编或超编单位按照在本级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人才引进专项事业编制的办法予以解决或实行“先核编,后逐步消化”的方式进行。用人单位在没有空缺岗位的情况下,可以向市人社局申请,为高层次人才设置特设岗位。企业等引进高层次人才运用市场化方式自主进行。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可来我市自主创业或采取以专利、技术、资金入股的形式联办各类经济实体、研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章 申 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符合《实施办法》第四条所述条件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符合“全职引进”条件的,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进行申报。

  第十条 申报程序。由用人单位组织提交申报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报送至各乡镇(区、办)、市直各单位相关科室,上述单位审核把关后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申报表及证明材料,主要包括《霸州市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请表》;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本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居留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及相关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查验原件)。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一次性领取50万—200万不等的人才奖励资金,具体标准如下:第一类和第二类人才奖励200万元;第三类和第四类人才奖励150万元;第五类和第六类人才奖励100万元;第七类和第八类人才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 购房补贴。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本地居民首套房购房待遇,根据在我市购房的合同、税务发票5年内兑现购房补贴,具体标准如下:第一类和第二类人才购房补贴100万元;第三类和第四类人才购房补贴80万元;第五类和第六类人才购房补贴50万元;第七类和第八类人才购房补贴20万元。

  第十四条 引才奖励。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创造条件、创新措施,引进高层次人才成效显著的,分4个档次给予用人单位或个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第十五条 创业扶持。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创办企业的,由市发改局、市科技和工信局、市商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创业项目进行评审鉴定,根据项目的发展前景和规模,分别给予50万—200万额度不等的扶持资金,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优先提供贷款。

  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为高层次人才办理或接续社会保险,免收利息和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按不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确定;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廊坊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上不封顶。

  第十七条 医疗保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卫健部门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的每年两次免费体检,并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实行预防保健跟踪服务。引进的第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在市内公立医院就医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保健医疗待遇。

  第十八条 配偶就业。高层次人才的配偶需随迁到我市工作,属于体制内的,由用人单位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对口安置”原则安置;属于体制外的,由各级就业部门积极帮助联系用人单位,优先安排就业,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子女入学。高层次人才的子女随迁,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优先择校,不受划片招生范围的限制,免试入学,与本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户籍迁入。实行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先落户制度,引进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登记户口,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均可随迁。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组织领导。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办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人社、财政、教体、卫健、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制定措施、具体落实。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价。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和用人单位双向考核评价体系。用人单位每年要根据合同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年度(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备案。引进高层次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合同、或在资助期内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其他应取消其在我市期间的各项优惠政策待遇的情况,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解除引进合同并追缴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 资金来源与监管。(1)建立健全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制度,结合我市财力现状,设立每年不少于500万元的人才专项发展资金,列入市委组织部部门预算,用于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一次性奖励、购房补贴等待遇保障。(2)由用人单位提出引进人才专项经费使用申请,并附被引进人证明材料和所需专项经费名录及其数额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3)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用人单位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用人单位。(4)用人单位根据合同及有关规定向被引进人才支付相关费用。(5)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中途截留。在引进人才工作中涉嫌造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全部财政资助,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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