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关于设置自助药房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购药的通知

导语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设置“自助药房”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购药的通知已经发布,“自助药房”设置条件、“自助药房”设置范围、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等详见正文。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设置“自助药房”进一步方便参保群众购药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功能,切实解决参保群众购药方面的实际问题,让参保群众全天24小时享受更方便快捷的医保定点购药服务,结合开展第二批主题教育,省医保局决定依托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在全省开展“自助药房”设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助药房”设置条件

  “自助药房”是指以门诊保障药店、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为主体,依托实体药店在所需场所设置的能为参保群众提供24小时服务的自助售药设备。

  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自愿申请设置“自助药房”。设置程序为: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向医保部门提出申请,医保部门评估验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开通信息系统并实现医保结算。

  (点击图片放大查看)

  “自助药房”的“进销存”系统须与所依托的实体药店直连,实现“进销存”一体化管理。执行所依托的实体药店的价格政策和支付政策,并实现医保结算一站式服务,满足参保职工和城镇居民的购药需求。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设置“自助药房”,应经过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并获得相关资质。

  二、“自助药房”设置范围

  1.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内设置“自助药房”,销售药品限国家谈判药品;

  2.门诊保障药店、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均可在人员密集的居民小区、商超、大学、办公区域等设置“自助药房”,并根据设置场所及不同参保群众需求,合理配备供应谈判药品、慢性病用药、常见病用药等医保目录内药品,满足参保群众日常用药需求和紧急使用。

  三、做好信息系统对接

  “自助药房”须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处方流转中心,实现处方流转,完成处方购药、门诊统筹等医保结算。前期,省医保局已规范了“自助药房”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和结算接口,并在省本级“自助药房”各布设点位进行了试运行,运行效果良好,各统筹区无需进行系统改造。医保部门与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签订“自助药房”补充协议之后,将信息系统开通清单报省医保局。各统筹区要督导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确保“自助药房”进销存数据与实体定点药店进销存数据实时同步,确保上传至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的进销存数据准确无误。

  四、加强医保基金监管

  各统筹区要将“自助药房”纳入门诊保障定点药店、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店协议管理和监管范围,规范“自助药房”服务行为,实现对每笔费用的监测、审核、稽查,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医保基金监管条例》办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

  五、工作要求

  设置“自助药房”是方便参保群众购药的重要民心工程。各统筹区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开展第二批主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全力推动落实。要主动沟通协调具备条件的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充分调动门诊保障定点药店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层层压实责任,确保“自助药房”布放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主题教育带来的新变化新面貌。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联系人:李越萍0311-66906521

  罗挺15130673491

  陈艳斐0311-66906621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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