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首都周边地区落户

导语 廊坊市首都周边地区落户,分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固安县以及永清县的落户。

  1、本市首都周边地区享有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境)定居落户、本县(市、区)域内落户、农村地区落户以及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

  2、本市首都周边地区就业、经商的下列人员符合落户条件的,本人以及随迁的配偶、子女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在首都周边地区的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就业满三年且连续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或经商满三年且依法纳税三年以上的法人、个体经营者;

  (二)在首都周边地区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固安县以及永清县就业满六个月且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或经商满六个月且依法纳税六个月以上的法人、个体经营者。

  说明:纳税指公司法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个体经营者缴纳的个体经营所得税。对于未缴纳上述税种的,需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3、首都周边地区就业并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经商且依法纳税的下列人员,本人以及随迁的配偶、子女可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留学归国的毕业生;

  (五)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才以及其他优秀人才;

  (六)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说明:纳税指公司法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个体经营者缴纳的个体经营所得税。对于未缴纳上述税种的,需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4、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人员,凭以下手续本人以及随迁的配偶、子女可在就业、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就业提交劳动合同以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招录

  通知书(任命文件), 经商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纳税证明;

  (四)境外取得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优秀人才认定凭证,荣誉证书,学历证书; (符合 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人员提交)

  (五)就业单位在职证明;

  (六)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交)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 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交) ;

  (七)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就业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提交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

  5、投靠首都周边地区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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