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导语 廊坊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种类大致有7类,符合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详见下文。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具有本市户籍或常住(以本市有效期限内居住证为准)人口,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以身份证年龄为准,下同),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未就业的,且无经营性收入的人员。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4050”人员:在我市各类单位就业并为其连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1年(含)以上就业转失业,或在我市各类单位就业转失业后连续3年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成员:具有我市户籍的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进行了失业登记,有求职意愿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仍无一人实现就业(在校学生、现役军人除外),且无经营性收入的家庭中一名人员。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经民政部门认定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一名人员。

  (4)失地又失业的农民家庭成员:因城镇公共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而完全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我市农村家庭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一名成员。

  (5)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人员。

  (6)曾荣获市级及以上劳模荣誉称号人员。

  (7)烈士直系亲属中的一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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