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发布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意见的公告,详见下文。
《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一、高温天气及高温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含)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含)以上的天气。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二、高温津贴发放条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三、高温津贴适用范围
用工场所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存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岗位,诸如:环卫、建筑等行业一线岗位(和存在生产性热源高温作业场所的从业人员)和冶炼、玻璃等行业部分热辐射岗位及网约配送、家政服务、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符合高温作业条件的一线岗位等。
四、高温津贴发放时长
根据我省南北跨度长,气温差别大等实际情况,夏季高温津贴实行差别时长。其中,冬季取暖期标准不超过4个月(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5月21日至8月31日执行;冬季取暖期标准超过4个月(不含4个月)的市、区、县(市),每年从6月11日至8月20日执行。
五、津贴发放标准及方式
根据用人单位的经营实际,可采用以下两种发放方式。
(一)实际出勤方式。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以作业环境为依据并以实际出勤作业时间确定。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含加班加点,下同)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1.5元。
(二)定额估算方式。室外按高温作业“每日平均5小时、每小时2元、每月工作20.67天”的标准计算,每月定额210元。室内按“每日平均5小时、每小时1.5元、每月工作20.67天”的标准计算,每月定额155元。
高温津贴发放方式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表决通过后,采用广泛方式公示五个工作日。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者,视同室外作业。
经行政审批实施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按标准工时制计算。
高温津贴随工资发放。采用实际出勤方式的,按实际金额发放;采用定额估算方式的,按比例折算后随本月工资发放。
六、高温津贴列支渠道
企业因按本通知标准支付夏季高温津贴而增加的支出纳入工资总额。其他用人单位按本通知标准支付的夏季高温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渠道解决。
七、其他事项
夏季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时期作业付出超常劳动消耗的一种额外劳动报酬补偿的支出,不计入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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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